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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提议新电池指令替代2006/66/EC法规

更新时间
2024-12-0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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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电池指令2006/66/EC替代法规的提议案。

范围

1.该提议法规适用于所有电池,即便携式电池、汽车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无论其形状、体积、重量、设计、材料组成、用途或目的。法规也应适用于被包含在或添加到其他产品中的电池。

2. 法规不适用于用作以下情况的电池:

  1. 用于与保护成员国的基本安全利益、武器、军需品和战争物资有关的设备,但不包括并非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产品; 和

  2. 设计用于送入太空的设备。

以下是适用于所有电池(或指定类型的某些电池)的主要要求:

有害物质限制

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要求

1. 便携式电池应符合以下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参数

  • 电池容量,电池在特定条件下可传递的电荷

  • 在特定应用中使用时,*短平均持续时间,*短平均放电时间(取决于电池类型)

  • 贮藏寿命(延迟的放电性能),在规定的时间和特定条件下,*小平均持续时间的相对减少

  • 循环寿命(对于可充电电池),指预先设定的充放电循环次数后的电池容量

  • 耐泄漏性,即耐电解液、气体或其他材料的意外泄漏

  • 2. 委员会应在补充规定中为上述参数确定*小值。

    可拆卸性和可替换性

    1. 除非在技术上不可行,对于置入设备中的便携式电池,如果其使用寿命短于或等于被置入的设备,则该便携式电池应方便*终用户或独立操作人员方便地拆卸和更换。

    2. 上述的第1点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中的便携式电池:

  • 出于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的原因,必须持续供电,并且设备与便携式电池间需要**连接; 或

  • 仅当将电池集成到设备的结构中时,电池才能起作用。

  • 标签要求

    1. 电池应标有包含以下信息的标签(统一的规范应在单独的条款中公布):

  • 制造商名称、注册商标或商标

  • 电池类型、批次或电池的序列号或其它能明确识别电池的信息

  • 电池型号标识符

  • 制造日期

  • 上市日期

  • 化学组成

  • 除汞、镉或铅外,电池中所含的其它有害物质

  • 电池中的关键原材料

  • 容量(仅适用于便携式和汽车电池)

  • 在特定应用中使用时的*小平均持续时间(仅适用于便携式电池)

  • 2. 与指令2006/66 / EC相同的分开收集符号(十字划叉的带轮垃圾桶符号)和超限量物质化学符号。

    3. 电池还应附加二维码,其中包含上述所有强制性信息、合格声明和电池报废信息。

    4. 除第1点中提到的电池标签外,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在电池、包装或法规规定的随附文件上标注其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以及可以与其联系的地址。

    5. 每个电池应随附说明和安全信息。

    合格评定要求

    电池的合格评定应由指定机构按照本法规附件八的A部分进行。 制造商应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 技术文件

  • 制造过程及为确保电池合规而对制造过程进行的监控

  • CE标志的标签,需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号

  • 根据法规附件IX的欧盟符合性声明

  • 生产者注册和扩展的生产者责任

    1. 所有生产者应在其首次销售市场所在的成员国主管当局进行注册。 “生产者”是指首次提供电池以进行分配或使用的任何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包括将电池装入设备。

    2. 生产者应对电池承担如下所列的更多的生产者责任。他们也可以委托授权的生产者责任组织来履行责任。

  • 组织废弃电池的单独收集和随后的运输、废弃电池的再利用和再制造的准备、处理和回收

  • 必要信息的年度报告

  • 促进废弃电池的单独收集

  • 根据法规向终端用户和分销商提供包括电池报废信息在内的信息

  • 注:

    “便携式电池”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电池:


  • 密封的;

  • 质量小于5千克;

  • 不是为工业用途设计的; 和

  • 既不是电动汽车电池也不是汽车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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