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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MSDS报告编写(EC) 2020/878法规要求

2023年1月1日,欧盟关于编制SDS的修订法 (EC) 2020/878将强制生效,并完全取代旧的法规(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5/830)。新的法规对SDS的申请及制作具有比较大的影响,请查阅您的SDS报告,并及时更新到*新法规版本。


2020年6月26日,欧盟重新修订并发布了关于编制SDS的修订法 (EC) 2020/878,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方便企业过渡,按照(EU) 2015/830编制的SDS允许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该修订法结合REACH法规修订案、联合国GHS第6和第7修订版、新增(EC) No 1272/2008附件VIII等要求,对法规(EC) No 1907/2006《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附件II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编写要求进行了修订。

(EC) 2020/878新要求包括:

1.SDS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修订版7和8保持一致。

2.在第1节中包含唯一的公式标识符(UFI)(符合法规(EU)2017/542)

3.以纳米形式投放市场的物质(符合(EU)2018/1881法规)以及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的物质和混合物的附加信息要求

4.根据CLP 1272/2008的规定,增加特定浓度限值(SCL),乘数因子和急性毒性估计值(ATE)

以下是编写重点:

1.混合物新增唯一配方标识符

在混合物的SDS第一部分新增唯一的配方标识符,企业需提前在线申请。

2.标明纳米成分信息

在SDS第1部分、第3部分、第9部分标明纳米成分(物质或混合物)及相关颗粒特征等。

3.标明内分泌干扰特性

在SDS第2部分、第11部分、第12部分标明内分泌干扰特性的物质。

4.标明特定浓度限值(SCL),乘数因子(M)和急性毒性估计值(ATE)

在SDS第3部分加入成分对应的特定浓度限值(SCL),乘数因子(M-factors)和急性毒性估计值(ATE)。

5.细化第9部分理化特性各项数据的具体要求

6.分类阈值变化

吸入危害的通用浓度限值从10%降低至1%。此外,混合物中含有通用浓度限值的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物质,其含量超过限值的1/10时,也需要在成分中列出该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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