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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安全海关联盟EAC认证TR EAEU 044/2017办理
发布时间:2024-05-09

一、范围

1.本技术法规是根据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第52条制定的,目的是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财产、环境、动物和植物生命、防止和预防在包装饮用水的用途和安全方面误导消费者。

2.本技术法规规定了在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区内流通并拟销售给消费者的包装饮用水(包括天然矿泉水)的安全要求,强制在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区内应用和实施、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的要求,以及饮用水的标签和包装要求,以确保其在联盟关税区内的自由流通。

3.如果与包装饮用水有关,欧亚经济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已被采用,对包装饮用水的安全要求、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的要求,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所有适用的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

4、本技术规定适用于:

与食品相关的包装饮用水,在欧亚经济联盟领土内流通并打算出售给消费者,包括:

天然矿泉水(包括食用天然矿泉水、药用天然矿泉水);

混合饮用水;

处理过的饮用水;

天然饮用水;

婴儿食品的饮用水;

人工矿化饮用水;

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

5.本技术法规规定了在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区内强制使用和执行的饮用水标签和包装要求和适用的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22/2011“食品标签方面的要求”以及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05/2011“关于包装的安全性”的要求,并且不与它们相矛盾。

6、本技术规定不适用于:

与包含天然矿泉水矿床的领土地质研究、使用和保护的有关各成员国立法规定的其他关系水资源利用和底土利用领域;

与作为天然治疗资源的天然矿泉水的研究、使用、开发和保护有关的,包括有关成员国授权组织发布关于天然矿泉水治疗和预防特性的结论的部分;

与包装饮用水(包括天然矿泉水)原产地名称相关的;

不可饮用的天然矿泉水;

各成员国授权机构在紧急情况下为民众提供饮用水;

用于通过集中和分散供水为人口提供饮用水。

二、基本概念

三、技术法规对象识别规则

四、欧盟关税区内包装饮用水流通规则

五、包装饮用水安全要求

14.在欧亚联盟关税区内流通的包装饮用水,在其保质期内用于预期目的并受储存条件限制时,不应危害人类生命或健康。

15.包装饮用水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和适用于它的欧亚联盟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

16、天然矿泉水的安全指标必须符合本技术规程附录2的要求。

17.仅混合天然矿泉水制成的混合饮用水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2的要求。使用天然饮用水制成的混合饮用水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3中规定的要求。

18、天然饮用水、婴儿食品饮用水、处理过的饮用水和人工矿化饮用水必须符合本技术规范附录3的要求。

六、包装饮用水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要求

七、包装饮用水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八、确保包装饮用水符合安全要求

51.饮用水包装需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是通过满足其要求和海关联盟TR CU 021/2011“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适用的其他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52.包装饮用水的测试方法建立在国际和国家标准清单中的标准中,如果没有国家测试标准和方法的,应该满足本技术法规要求以及实施技术法规对象合格评定所需的抽样规则。

九、包装饮用水合格评定

53.评估包装饮用水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和适用于的联盟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以下列形式进行:

a)以包装饮用水采用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的形式确认符合性,但婴儿食品、医用餐桌和药用天然矿泉水的饮用水除外;

b)婴儿食品、膳食和治疗用天然矿泉水饮用水的国家注册证书(SGR)。

54.评估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和适用的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对于包装饮用水生产、储存过程包装饮用水的运输、销售和处置以国家监督(控制)的形式进行,以确保符合本技术法规和适用于这些过程的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55.包装饮用水,除婴儿食品饮用水、医用食堂饮用水和药用天然矿泉水外,在海关联盟关税区放行流通前,须以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形式进行符合性确认。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方案:1D、2D、3D、4D和6D。

56.包装饮用水EAC符合性声明时(除婴儿食品饮用水、医用餐桌用水和药用天然矿泉水外),申请人必须是在欧亚联盟成员国境内法人实体或者是制造商或销售商授权代表。

57.包装饮用水EAC符合性声明时(除婴儿食品饮用水、医用餐桌用水和药用天然矿泉水外),按方案1D、3D和6D进行;对于一批包装饮用水(除用于婴儿食品、医疗餐厅和治疗用天然矿泉水的饮用水)根据方案2D和4D进行。

58、包装饮用水EAC符合性声明时(除婴儿食品饮用水、医用餐桌用水和药用天然矿泉水外),申请人可以是:

a)对于方案1D、3D和6D——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

b)对于方案2D和4D-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或销售商进口商。

59.包装饮用水的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方案的选择(但婴儿食品、医疗表和治疗用天然矿泉水的饮用水除外),由申请人进行。

60.包装饮用水的EAC符合性声明(除婴儿食品、医用餐桌和药用天然矿泉水外)应该符合适用于它的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根据申请人自己的证据和在第三方测试实验室参与下获得的证据来进行符EAC合性声明的注册。

61、包装饮用水的EAC符合性声明(除婴儿食品、医用餐桌和药用天然矿泉水外),申请人应该准备:

a)生成并分析确认包装饮用水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文件,包括:

包装饮用水样品测试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测试协议;

合同(供应协议)和运输文件(方案2D和4D);

管理体系证书(证书副本)(方案6D);

申请人选择的其他文件,作为确认包装饮用水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要求的依据,其效力适用于(如果有的话);

b)按照本技术法规第9款对包装饮用水进行鉴定;

c)确保进行生产控制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包装饮用水的生产过程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方案1D、3D和6D);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管理体系的稳定性(6D);

e)符合性确认程序完成后,生成本段“a”项规定的一套文件;

f)EAC符合性声明是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2年12月25日第293号决议批准的统一格式和规则制定;

g)在完成EAC符合性声明程序后,应该适用欧亚联盟产品流通EAC标志。

62.EAC符合性声明须按照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3年4月9日第76号决议规定的方式进行注册。

批量生产的包装饮用水EAC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一批次包装饮用水EAC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与包装饮用水的保质期相对应。

63.作为通过EAC符合性声明基础的一套文件必须由申请人保存:

确认批量生产产品的EAC符合性声明时-自EAC符合性声明终止之日起3年内;

确认一批产品的EAC符合性声明时-自EAC符合性声明接受之日起5年内。

应国家控制(监督)机构的要求,向其提交一套文件。

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认证方案模式

认证方案Description描述1D

用于批量生产。该方案要求对产品样品进行型式检验。产品样品的型式检验由制造商进行。2D用于单次交付。该方案要求对产品样品进行型式检验。产品样品的型式检验由制造商进行。3D用于批量生产。该计划要求产品样品由EAEU欧亚联盟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4D用于单个产品单次交付。该计划要求产品样品由EAEU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6D用于批量生产。该计划要求产品样品由EAEU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需要体系审核。

64.婴儿食品、医用餐厅和药用天然矿泉水饮用水的国家注册证书(SGR)应该按照海关联盟TR CU 021/2011“食品安全”技术法规第24条进行。

65、婴儿食品饮用水、医用食堂、药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注册证书(SGR)程序,专用食品单一国家注册证书(SGR)登记的内容和程序按照海关联盟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21/2011“食品安全第25条、第26条规定进行。

婴儿食品饮用水、医用餐厅和药用天然矿泉水的饮用水国家注册证书(SGR)时,申请人可以在成员国境内根据其立法、法人实体或者制造商或制造商代表或销售商。

作为提交给药用表和药用矿泉水国家注册(SGR)授权机构的文件的一部分,由成员国的授权组织发布的确认存在药用和预防特性的药用表或药用矿泉水的附加文件符合成员国的立法并得到所有成员国的承认,无需重新注册和额外研究。

十、包装饮用水流通标识欧盟市场上EAC标志。

十一。国家对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控制(监督)

70.国家对包装饮用水及相关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遵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控制(监督)是根据成员国的立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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